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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庫設計規范

    發布作者:享寧冷庫設計安裝     閱讀次數:2457    發布時間:2023-03-28 09:09:06    文章來源:上海享寧制冷

      《冷庫設計標準》GB50072-2021


      前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冷庫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冷庫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7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1.6、4.1.11、4.2.2、4.2.4、4.2.16、4.2.18、5.2.1、7.3.8、8.3.3、8.3.10、8.4.6(1)、9.2.1(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6月28日


      本標準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89號)的要求,由華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本標準執行以來的工程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外相關規定,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建筑,結構,制冷,電氣,給水排水,供暖、通風、空調和地面防凍等。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對標準的適應范圍做了調整,增加了有關裝配式冷庫、二氧化碳為制冷劑的亞臨界蒸汽壓縮直接式制冷系統和二氧化碳、鹽水等為載冷劑的間接式制冷系統的程設計要求。


      2.修訂了冷庫冷藏間的最大允許總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內冷藏間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標準,增加了高層冷庫消防撲救的要求,增加了冷庫保溫隔熱材料的耐火極限及防火構造要求。


      3.增加了有關制冷系統規模的規定,有關制冷劑、載冷劑和制冷系統形式等選擇的規定,有關制冷系統自動監測與控制的內容。


      4.調整細化了有關氨制冷劑泄漏處置的設計要求。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負責日常管理,華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華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99號,郵編:100069)。


      本標準主編單位:華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制冷學會


      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天津商業大學


      上海海洋大學


      哈爾濱商業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張偉詹前忠馬進李英于連奎鄧建平陳錦遠趙彤宇馬力平李敏孫立宇楊一凡路世昌黃德祥劉斌談向東季阿敏卓萍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劉長永王宗存胡福靜鐘志鋒王志強于志強減潤清李曉燕寇九貴王新民唐俊杰楊萬華謝彬徐文焱


      編制說明


      《冷庫設計標準》GB50072-2021,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1年6月28日以第118號公告批準發布,原《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同時作廢。


      本標準是在《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上一版規范主編單位是國內貿易工程設計研究院,參編單位是中國制冷學會、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商業大學、上海海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主要起草人是徐維、于偉、徐慶磊、史紀純、鄧建平、陳錦遠、楊一凡、王宗存、劉斌、談向東、宋立體。


      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認真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本著“力求真實、適用安全、技術先進、節能減排和經濟合理”的指導原則,在充分總結了原規范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結合科學技術發展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廣泛征求了相關單位和專業人員的意見,最終完成了修訂工作。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冷庫設計標準》修訂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做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的參考。


      1總則


      1.0.1為規范和統一冷庫設計的技術要求,指導冷庫設計,滿足食品冷藏技術和衛生要求,達到經濟合理、節能環保、安全可靠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氨、鹵代烴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為制冷劑的亞臨界蒸汽壓縮直接式制冷系統和采用二氧化碳、鹽水等為載冷劑的間接式制冷系統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食品冷庫。


      1.0.3冷庫設計應做到安全可靠、節約能源、環境友好、經濟合理、先進適用。


      1.0.4冷庫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條文說明


      1.0.1為規范冷庫設計,食品冷庫不論規模大小,均應執行本標準規定。其他非食品類冷庫可參照執行本標準相關規定。本條所指的食品,是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1.0.2本條規定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按基建性質劃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食品冷庫。至于改建維修的冷庫,因受原有條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標準要求,但標準中的一些原則,在改建或維修工程時仍可適用,如有特殊情況,應因地制宜。


     ?。?)由于目前常用鹵代烴及其混合物類制冷劑都不是環保制冷劑,而是正在逐步淘汰或作為過渡性替代物質,因此在選用這類制冷劑時,需隨時關注國家的環保政策。


      1.0.3本標準在修訂中強調了“安全、節能、環保、經濟、適用”,以適應我國冷庫建設的發展需要。


      1.0.4根據國家對編制全國通用的設計標準、規范的規定,凡引用或參見其他全國通用的設計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的內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標準不再另立條文,故在本條中統一做了規定。


      2術語


      2.0.1冷庫cold store


      采用人工制冷降溫并具有保冷功能的倉儲建筑,包括庫房、制冷機房、變配電間等。


      2.0.2裝配式冷庫assembly cold store


      庫房采用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等輕質復合夾芯板作為保溫隔熱及圍護結構,并且現場組裝的冷庫。


      2.0.3高層冷庫high-rise cold store


      庫房建筑為2層及2層以上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冷庫,庫房一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5m時,此高差不計入建筑高度。


      2.0.4高架冷庫high rack cold stor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冷庫。


      2.0.5庫房store house


      冷庫建筑物主體及為其配套的樓梯間、電梯間、穿堂等附屬房間。


      2.0.6穿堂anteroom


      為冷藏間、冰庫、冷卻間、凍結間進出貨物而設置的通道,分為有人工制冷降溫的控溫穿堂和無人工制冷降溫的非控溫穿堂。


      2.0.7封閉站臺closed platform


      庫房直接與外部相連、有外部車輛裝卸口的非敞開式站臺或穿堂,分為有人工制冷降溫的控溫封閉站臺和無人工制冷降溫的非控溫封閉站臺。


      2.0.8冷間cold room


      冷庫中采用人工制冷降溫房間的統稱,包括冷藏間、冰庫、冷卻間、凍結間、控溫穿堂和控溫封閉站臺等。


      2.0.9冷卻間chilling room


      對產品進行冷卻的房間。


      2.0.10凍結間freezing room


      對產品進行凍結的房間。


      2.0.11冷藏間cold storage room


      用于貯存經冷加工產品的房間。


      2.0.12冷卻物冷藏間chilled food storage room


      用于貯存高于冰點溫度且低于常溫的貨物的房間。


      2.0.13凍結物冷藏間frozen food storage room


      用于貯存凍結貨物的房間。


      12.0.14冰庫ice storage room


      用于貯存冰的房間。


      2.0.15制冷機房refrigerating machine room


      安裝制冷壓縮機組和制冷輔助設備的房間。


      2.0.16冷卻設備負荷cooling equipment load


      為維持冷間在某一溫度,通過蒸發器移出的熱量。


      2.0.17機械負荷mechanical load


      為維持制冷系統在某一蒸發溫度正常運轉,通過制冷壓縮機移出的熱量。


      2.0.18制冷系統refrigerating system


      按照制冷循環,通過管道密封連接,并充注制冷劑,依次連接起來的機械和設備組成的整體,包括原動機在內。


      條文說明


      2.0.2本標準的裝配式冷庫是沿用行業習慣名詞,與目前國家政策層面推廣的裝配式建筑存在差異。


      目前推廣的裝配式建筑,是在新型建筑工業化背景下的產物,是建筑整體建造方式的轉變,而不僅僅是主體結構的裝配化問題,因此著眼點是建筑部品部件的工業化生產、安裝和管理方式;而本標準的裝配式冷庫則是單指冷庫的庫房建筑,且庫房的保溫隔熱材料及建筑圍護結構是采用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等輕質復合夾芯板現場組裝,與主體結構選型及其他部品是否裝配無關。


      裝配式冷庫建筑大致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采用金屬板等輕質板材外墻做建筑圍護結構,同時采用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等輕質復合夾芯板做保溫隔熱材料。二是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等輕質復合夾芯板既作為建筑圍護結構又同時作為保溫隔熱材料。


      除冷庫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內部、采用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等輕質復合夾芯板拼裝而成的類似冷庫(柜)功能的冷藏設備不是建筑物,不屬于本標準所述的裝配式冷庫。


      2.0.4本標準所提及的“高架冷庫”應為高架冷庫的庫房建筑,一般宜為單層。單層裝配式冷庫的庫房建筑高度超過24m時,其防火間距宜按照高層冷庫執行。


      2.0.5冷庫建筑物“主體”是指冷庫庫房建筑內有溫度控制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間,包括冷藏間(含冰庫)及其庫房內服務于貯存功能的預冷、冷卻或凍結等房間。


      3基本規定


      3.0.1冷庫的設計規模應以冷藏間或冰庫的公稱容積為計算標準。公稱容積大于20000m3的應為大型冷庫,公稱容積為5000m3~20000m3的應為中型冷庫;公稱容積小于5000m3的應為小型冷庫。公稱容積應按冷藏間或冰庫的室內凈面積乘以房間凈高確定。


      3.0.2對于按直接堆碼冷藏物冷庫的計算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


      G——冷庫的算容量(t);


      νi——各個冷藏間的公稱容積(m3)


      ηi——各個冷藏間的容積利用系數;


      ρi——各個冷藏間食品的計算密度(kg/m3);


      n——冷藏間的數量。


      3.0.3在計算冷藏間的容積利用系數時,冷藏間內能夠用于堆碼的貨物體積應扣除相應冷藏間內的以下空間:


      1通道、設備、柱子等構筑物所占用的空間;


      2貨物與設備、構筑物間隔所占用的空間;


      3貨物托盤所占用的空間。


      3.0.4對于采用貨架儲存冷藏物的冷庫計算容量可按每個貨位(托盤)最大允許存放量的總和計算。貨位(托盤)數量應按實際布置確定。


      3.0.5食品計算密度應按實際密度采用,并不應小于表3.0.5的規定。


      3.0.6冷庫設計的室外氣象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3.0.7冷間的設計溫度和和對濕度應根據各類食品的冷藏工藝要求確定,也可按表3.07的規定選用。溫度波動范圍應根據各類食品的冷藏工藝要求確定;當冷藏工藝沒有明確要求時,冷卻物冷藏間溫度波動范圍不宜超過±1℃,凍結物冷藏間溫度波動范圍不宜超過±150℃。


      3.0.8圍護結構的總熱阻應根據經濟性原則確定,并且不應小于最小總熱阻。


      3.0.9使用氨制冷系統的房間、安裝在室外的氨制冷設備和管道與廠區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50m;當氨制冷系統符合本標準第6.7.17條的規定時,與廠區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60m。


      條文說明


      3.0.1本條所述室內凈面積為不扣除室內柱、門斗和制冷設備所占面積的凈面積。


      3.0.3冷藏間的容積利用系數是指每個冷藏間內貯存貨物的貨物體積與公稱容積的比值。當因貨物的包裝、運輸、堆碼方式以及經營管理模式等條件不確定,冷藏間的容積利用系數無法進行準確計算時,可參照表1進行取值。表1是原規范針對不同規模的公稱容積確定的對應容積利用系數。


      注:1公稱容積是指一座冷庫各冷藏間公稱容積之和。


      2蔬菜冷庫的容積利用系數應按表1中的數值乘以修正系數0.8。


      3.0.8經濟性原則是指圍護結構和制冷系統的初投資與其全壽命周期的運行費用的總和最經濟。


      3.0.9“使用氨制冷系統的房間”指房間內部安裝了氨制冷設備和管道,如氨制冷機房?!皬S區外民用建筑”指廠區外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白钚¢g距”指內部安裝了氨制冷設備和管道的房間內部發生氨泄漏時,氨制冷劑向室外擴散所通過的外門、外窗、風口、孔洞等與“廠區外民用建筑”的外門、外窗、風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離,或室外安裝的氨制冷設備和管道的外邊與“廠區外民用建筑”的外門、外窗、風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離;本條綜合安全、環保和節約土地資源等多項要求規定了最小間距,如果在實際工程進行安全、環保等評估時發現還存在風險,可通過加大間距、設置擋墻、減少充注量等措施消除風險。


      4建筑


      4.1庫址選擇與總平面布置


      4.2庫房的布置


      4.3庫房的保溫隔熱


      4.4庫房的防潮隔汽


      4.5庫房的構造要求


      4.6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


      4.1庫址選擇與總平面布置


      4.1.1冷庫庫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的要求;


      2使用氨制冷系統的冷庫庫址宜選擇在相鄰集中居住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庫址周圍應有良好的衛生條伴,并應避開和遠離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應結合物流流向和近遠期發展等因素,選擇在交通運輸方便的區域;


      5宜具備可靠的水源和電源以及排水條件;


      6應避開洪水和泥石流易發地段以及其他地質條件不良地段;


      7冷庫庫址還應綜合考慮各類冷庫的特殊要求。


      4.1.2冷庫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物流工藝、運輸、管理和設備管線合理布置及消防安全等綜合要求;


      2當設置鐵路專用線時,庫房應沿鐵路專用線布置;


      3當設置水運碼頭時,庫房應靠近水運碼頭布置;


      4當以公路運輸為主時,庫房應靠近冷庫運輸主出入口布置;


      5生產加工企業的冷庫應布置在廠區的清潔區,并應在其污染區夏季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6食品批發市場內氨制冷系統的冷庫應布置在倉儲區,并應與交易區分開布置;


      7在庫區顯著位置應設風向標。


      4.1.3冷庫總平面布局應做到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對庫房占地、鐵路專用線、水運碼頭、設備管線、道路、回車場等資源應統籌規劃、合理布置,并應兼顧今后擴建的需求。


      4.1.4冷庫總平面豎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區內應有良好的雨水排水系統,道路和回車場應有防積水和防滑的技術措施;


      2庫房周邊不應采用明溝排放污水。


      4.1.5庫區的主要道路應鋪設適于車輛通行的混凝土或瀝青等路面。


      4.1.6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庫房貼鄰布置時,貼鄰布置的庫房總長度不應大于150m,兩座庫房冷藏間總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00㎡,并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相互貼鄰的庫房外墻均應為防火墻,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4.1.7建筑高度超24m的裝配式冷庫之間及與其他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15m。


      4.1.8庫房占地面積大于1500㎡時,應至少沿庫房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冷庫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在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布置至少2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對應范圍的每層外墻面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樓梯間入口或消防救援口。


      庫房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消防救援口,且每個防火分區設置消防救援口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


      消防救援口應易于開啟或破拆,并應設置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4.1.9制冷機房宜靠近冷卻設備負荷最大的區域,并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4.1.10變配電所應靠近制冷機房布置。


      4.1.11庫房與氨制冷機房及其控制室或變配電所貼鄰布置時,相鄰側的墻體應至少有一面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側建筑屋頂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條文說明


      4.1.1冷庫是貯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其庫址的選擇除了要滿足一般物流建筑工程選址的條件外,還要考慮避開對食品有污染的環境;使用氨制冷系統的冷庫庫址要有一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建于市區中心地帶,選址時要滿足本標準第3.0.9條的相關規定。冷庫項目建設還需依據地方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及安全評價,同時也要考慮貨物運輸等生產過程對冷庫周邊產生的噪聲影響。


      4.1.2冷庫的總平面布置除了本條規定外,也要滿足建筑防火間距及本標準第3.0.9條、第6章“制冷”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一般來說,生產加工企業的冷庫為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儲藏服務,貨品直接出庫發往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目前物流形態變化萬千,市場行為多種多樣,有些生產加工企業同時也提供交易或配送服務,總平面設計需綜合各類因素,合理劃分功能分區。


      4.1.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為滿足冷庫建設的發展需要及防火要求,本條對冷藏間內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兩座一級、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庫房的貼鄰布置做了相應規定,三級耐火等級的庫房不允許貼鄰布置。


      庫房總長度是指貼鄰布置后該組合體的長邊長度。為區別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對貼鄰倉庫防火分區面積控制的規定,本條規定了庫房貼鄰布置后該組合體內所有冷藏間總占地面積的限值(或本標準第4.2.4條中裝配式冷庫庫房總占地面積的限值)。本條規定庫房總長度與兩座庫房冷藏間總占地面積限值是為了控制儲存物品的火災負荷,并保證消防救援的及時有效。


      本條規定庫房貼鄰處雙側墻體均為防火墻,以及對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做出規定,可有效杜絕任意一側庫房發生火災時火勢向對側庫房的蔓延。因物流功能要求,確需在貼鄰的兩座庫房之間開設連通口時,連通口雙側洞口均需設置與所在防火墻耐火極限相同的防火卷簾或其他等效防火措施。


      4.1.7為便于火災撲救、避免整體垮塌和脫落的危險,對高度超過24m的裝配式冷庫庫房之間,以及與其他高層建筑(包括高層冷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均明確加大至不小于15m。


      4.1.8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規定了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相關要求。而冷庫的高層庫房為滿足進出貨流等需要,站臺或罩棚進深一般遠大于4m,在穿堂面設置滿足要求的消防救援面受到制約;冷庫建筑除穿堂面外,其他外墻面均為冷藏間外墻,設置外門窗冷橋及氣密構造不僅難以處理而且不利于冷庫節能,需要時也常難以開啟。針對冷庫建筑特點,本條對高層冷庫建筑的消防登高場地連續布置不做要求,但規定數量不應少于2塊。


      冷庫的庫房是相對封閉的空間,外墻設置必要的消防救援口可以確保消防救援人員能夠進入火場實施內攻作業。


      庫房建筑相對人員較少且集中于穿堂或站臺部分,為保證消防救援人員能夠順利通過穿堂實現救援,在穿堂靠外墻處設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人員可根據情況上到裙房的屋面,利用各層設置的消防救援口救援。在穿堂各個防火分區之間設置供消防救援人員通過的連通口,可以保證消防救援人員順利到達庫房各處。


      救援口設置數量僅為下限指標,每個靠外墻布置且建筑面積大于1500㎡的冷藏間均可考慮增設救援口。


      4.1.10制冷機房為冷庫最大的用電負荷中心,故作此規定。


      4.1.1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由于氨制冷機房、控制室或變配電所與庫房貼鄰布置可以節省管線和節約能源,因此這些用房相互貼鄰是冷庫的常規布置形式。本條對庫房與氨制冷機房及其控制室或變配電所貼鄰布置時,貼鄰的墻體與屋頂的耐火性能做了明確規定,以便有效阻止火勢的蔓延,減少火災風險。


      4.2庫房的布置


      4.2.1庫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冷藏工藝要求,運輸線路宜短,應避免迂回和交叉;


      2冷間宜按不同的設計溫度分區、分層布置;


      3冷間建筑應減少其保溫隔熱圍護結構的外表面積;


      4冷藏間平面柱網尺寸和層高應根據貯藏食品的主要品種、包裝規格、運輸堆碼方式、托盤規格和堆碼高度以及經營和物流模式等使用功能確定,并應綜合考慮建筑模數及結構選型。


      4.2.2每座冷庫庫房耐火等級、層數和冷藏間建筑面積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注:1當設地下室時,冷藏間應設在地下一層且冷藏間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地下冷藏間總占地面積不應大于地上冷藏間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


      2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許。


      4.2.3冷藏間與穿堂或封閉站臺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隔墻,且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防火隔墻上的冷庫門表面應為不燃材料,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1級。當防火隔墻上冷庫門洞口的凈寬度大于2.1m,凈高度大于2.7m時,冷庫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小于0.50h。


      4.2.4裝配式冷庫不設置本標準第4.2.3條規定的防火隔墻時,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注: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許。


      4.2.5庫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座庫房冷藏間的最大允許總占地面積或裝配式冷庫庫房的最大允許總占地面積可按本標準表4.2.2或表4.2.4的規定增加1倍,但表4.2.2中每個防火分區內冷藏間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或表4.2.4中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規定值不可增加。


      4.2.6單層和多層庫房每層穿堂或封閉站臺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高層庫房每層穿堂或封閉站臺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m2。


      4.2.7當庫房的穿堂或封閉站臺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穿堂或封閉站臺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標準第4.2.6條的規定增加1倍。


      4.2.8庫房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整座庫房占地面積不超過300㎡時,可只設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對于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相鄰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作為安全出口的防火門應設醒目的警示標識;該防火墻確需設置物流開口時,開口部位寬度不應大于6.0m、高度不宜大于4.0m,且應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


      2每個防火分區內的獨立穿堂應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被借用的相鄰防火分區應符合本標準第4.2.3條的規定。


      4.2.9冷藏間的分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貯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溫度等要求分間;


      2宜按不同經營模式和管理需要分間:


      3有異味或易串味的貯藏食品不應與其他食品混合存放。


      4.2.10庫房應設穿堂或站臺,溫度應根據冷藏工藝需要確定。


      4.2.11庫房公路站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臺寬度不宜小于5m;


      2站臺邊緣停車側面應裝設緩沖橡膠條塊,并應涂有黃、黑相間防撞警示色帶;


      3站臺上宜設罩棚,靠站臺邊緣一側當有結構柱時,柱邊距站臺邊緣凈距不宜小于0.6m;罩棚挑檐挑出站臺邊緣的部分不應小于1.00m,凈高應與運輸車輛的高度相適應,并應設有組織排水;


      4根據需要宜設封閉站臺,封閉站臺應與冷庫穿堂合并或結合布置;


      5封閉站臺的寬度及其內部溫度應根據使用要求確定,外圍護結構應滿足相應的保溫要求;


      6封閉站臺的高度、門洞數量應與貨物吞吐量相適應,控溫封閉站臺應設置相應的冷庫門和連接冷藏車的密閉軟門套;7在站臺的適當位置應布置上、下站臺的臺階和坡道,臺階處宜設置防護欄桿。


      4.2.12庫房的鐵路站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臺寬度不宜小于7m;


      2站臺邊緣頂面應高出軌頂面1.1m,邊緣距鐵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應為1.75m;


      3站臺長度應與鐵路專用線裝卸作業段的長度相同;


      4站臺上應設罩棚,罩棚柱邊與站臺邊緣凈距不應小于2m,檐高和挑出長度應符合鐵路專用線的界限規定;


      5在站臺的適當位置應布置滿足使用需要的上、下臺階和坡道,臺階處宜設置防護欄桿。


      4.2.13多層、高層庫房應設置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電梯或其他運輸設備的轎廂選擇應充分利用其運載能力。


      4.2.14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應分別獨立設置井道,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開口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電梯層門或防火卷簾。


      4.2.15庫房設置電梯的數量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 5t型電梯運載能力,可按34t/h計;3t型電梯運載能力,可按20t/h計;2t型電梯運載能力可按13t/h計。


      2以鐵路運輸為主的冷庫及港口中轉冷庫的電梯數量應按一次進出貨吞吐量和裝卸允許時間確定。


      3全部為公路運輸的冷庫電梯數量應按日高峰進出貨吞吐量和日低谷進出貨吞吐量的平均值確定。


      4以鐵路、水運進出貨吞吐量確定電梯數量時,電梯位置應兼顧日常生產和公路進出貨使用的需要,不宜再另設電梯。


      4.2.16冷庫庫房的樓梯間應設在穿堂附近,并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直通室外的門與樓梯間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2.17冷藏間不應與帶水作業的加工間及溫度高、濕度大的房間相鄰布置。


      4.2.18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冷藏間應至少設2個冷庫門,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冷藏間應至少設1個冷庫門。


      4.2.19非控溫穿堂或站臺的凍結物冷藏間門口應配置風幕或耐低溫的透明塑料門簾等,宜設置回籠間。


      4.2.20在庫房內不應設置與庫房生產、管理無直接關系的其他房間。


      4.2.21庫房附屬的辦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休息室等與庫房生產、管理直接有關的輔助房間可布置于穿堂附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開設的連通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


      4.2.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表4.2.2明確了總占地面積限值是指每座冷庫庫房內冷藏間部分的總占地面積之和,明確了防火分區內建筑面積限值是指每一防火分區內冷藏間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同時明確了冷庫庫房耐火極限、層數和庫房內冷藏間最大允許總占地面積與庫房內每個防火分區冷藏間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相互關系。限制冷藏間面積可有效控制貨物儲藏量,同時也能有效控制保溫材料的用量,有利于消防撲救與減少火災發生后的經濟損失。


      本條中“冷藏間”包括冰庫及庫房內服務于貯存功能的預冷處理用冷卻和凍結房間。


      本標準第4.2.6條和第4.2.7條已限定了一座庫房內穿堂或封閉站臺的建筑面積規模,考慮冷庫特殊的平面布置特點,允許穿堂或封閉站臺與冷藏間劃入同一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內冷藏間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在本條做了限定,防火分區面積未具體限制。


      由于目前開發建設的多樣化、節約土地提高地下空間利用等,某些物流企業想利用地下建設冷藏間,但是考慮到地下冷藏間有大量的保溫材料不易撲救,因此限定僅應設在與地面出入口的高差不超過10m的地下一層,同時冷藏間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相應地上冷庫建筑的有關限值。


      4.2.3本條明確規定冷藏間與穿堂或封閉站臺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隔墻,一旦發生火災,該防火隔墻能夠有效控制火災蔓延;即使冷庫門不是防火門,火災蔓延也僅可能出現在門洞范圍,且冷庫門的隔熱材料以不燃性材料完全包覆,可降低火勢蔓延速度。裝配式冷庫設置此防火隔墻有困難時,本標準第4.2.4條做了相關規定。


      因目前冷庫門受技術水平限制尚不能做成防火門,故本條對防火隔墻上冷庫門的材料的燃燒性能做了相關規定,并對洞口超過本條規定尺寸的冷庫門提出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4.2.4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紤]到裝配式冷庫設置防火隔墻易產生結露等不利因素,庫房冷藏間與穿堂或封閉站臺之間允許不設置防火隔墻,但需要符合本條對裝配式冷庫不設置防火隔墻時的庫房最大允許總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規定。本條所述庫房最大允許總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均為包含冷藏間、穿堂和封閉站臺的面積,而不只是冷藏間的建筑面積。


      地下室設置仍要符合本標準表4.2.2中注1的規定。


      4.2.5本條“庫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指庫房內的所有冷藏間及穿堂均設置。鑒于冷庫防火分區面積已在普通倉庫基礎上有所擴大,一般單層、多層及高層冷庫即使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也要按照本標準表4.2.2或表4.2.4的規定執行,即每個防火分區內冷藏間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或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再擴大,以有效控制火災負荷。


      4.2.6穿堂或封閉站臺應以滿足基本運輸功能為主,為了避免一般儲藏性的冷庫將僅用作運輸的穿堂或封閉站臺無限制加大、增加冷藏間面積,從而不利于防火控制,特做出一定限制。


      目前食品質量備受重視,冷庫物流活動頻繁,考慮穿堂或封閉站臺有貨物短暫停留,原則上用于物流運輸的穿堂或封閉站臺建筑面積按單層或多層丙類倉庫的防火分區面積來控制。


      穿堂或封閉站臺的建筑面積可不含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井道的建筑面積。根據物流需要,庫房雙面分別獨立設置的穿堂或封閉站臺的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4.2.7因物流配送方式的不同,有些庫房封閉站臺和穿堂合并設置,在增加相應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允許其面積適當加大。為防止系統失效導致火災的蔓延,防火分區內封閉站臺和穿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區域需要采用防火隔墻與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部分分隔。


      本條旨在引導冷庫庫房的倉儲屬性與其他屬性的明確劃分。若穿堂或封閉站臺面積超出限值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穿堂或封閉站臺與冷藏間之間設置防火墻分隔,并分別依據冷庫和廠房的防火分區面積規定執行。


      4.2.8本條明確每個防火分區均應遵守其人員安全疏散的有關規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含符合本標準第4.2.16條的樓梯間出口。


      因冷庫庫房內的操作人員較少,且本標準對穿堂及封閉站臺的面積已做限制,若每個分區均設置2個直通室外的樓梯出口會占用相應的面積,且對平時穿堂或站臺的連續性影響較大,故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另一個安全出口。


      庫房內防火分區之間的水平分隔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應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等效的措施可為甲級防火門、特級防火卷簾、分隔水幕、加密設置自動噴水噴頭等。為保證開口部位分隔的有效性,本條對開口尺寸加以限制。


      當冷庫庫房設置雙面獨立穿堂時,為保證人員迅速疏散,本條規定每個防火分區內的獨立穿堂應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0穿堂主要用于連接各冷藏間等房間,有內穿堂和外穿堂。外穿堂應與站臺結合布置,也可與封閉站臺結合或合并設置。


      4.2.11本條所指的公路站臺,包括機場、碼頭內中轉冷庫的庫房站臺。航運、海運宜結合運輸方式,設置與冷藏車(箱)的貨物出入庫相適應的站臺形式,便于物流銜接。


      4.2.14冷庫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設置在穿堂及站臺內,除對其設置井道的耐火極限提出要求外,對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也提出了相應要求;電梯層門無法滿足要求時,對電梯層門和垂直升降機等運輸設備井道每層開口部位的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4.2.15采用其他設備可按照設備實際運輸能力計算。


      4.2.1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冷庫庫房內操作人員多集中于穿堂,樓梯間設在穿堂附近是為了方便人員使用與疏散。本條所述“樓梯間”指的是封閉樓梯間。樓梯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采用乙級防火門是為了提高人員疏散的安全可靠性。


      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4層的冷庫庫房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不大于15m的通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8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冷藏間應至少設置2個冷庫門是為了保障人員疏散更加便捷??紤]到冷藏間內溫度低、人員很少以及節能等需求,故規定冷藏間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時,應至少設1個冷庫門。


      4.2.19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節約能源、減少冷藏間出入口的冷熱交換。本條僅規定凍結物冷藏間應設置減少冷熱交換的措施,冷卻物冷藏間也宜設置;對于庫容較大、運輸頻繁的冷藏間,設置回籠間節能效果明顯,但因回籠間會占據一定的空間,所以對于庫容較小、冷藏門開啟次數較少的冷藏間不要求一定設置。


      4.2.20、4.2.21這兩條對庫房安全使用、避免火災事故隱患做了相應規定。票據室、烘衣室及衛生間等需就近服務的輔助房間可布置在穿堂內,但隔墻也應滿足相應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要求。


      4.3庫房的保溫隔熱


      4.3.1庫房的保溫隔熱材料應根據下列條件選擇:


      1導熱系數??;


      2對食品無污染且低溫化學性能穩定;


      3尺寸穩定性好;


      4用于地面、樓面時,其抗壓強度不小于0.25MPa。


      4.3.2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庫庫房采用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等輕質復合夾芯板做保溫隔熱圍護時,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且B1級芯材應為熱固性材料。


      2建筑外圍護結構的外墻及頂棚采用內保溫隔熱系統時,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隔熱材料表面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護層。


      4.3.3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d——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m);


      λ——保溫隔熱材料的導熱系數[W/(m·℃)];


      R0——圍護結構總熱阻(㎡·℃/W);


      aw——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W/(㎡·℃)];


      an——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系數[W/(㎡·℃)];


      di——圍護結構除保溫隔熱層外第i層材料的厚度(m);


      λi——圍護結構除保溫隔熱層外第i層材料的導熱系數[W/(m·℃)]。


      4.3.4冷庫保溫隔熱材料設計采用的導熱系數值應按下式計算確定:


      λ=λ'·b(4.3.4)


      式中:


      λ——設計采用的導熱系數[W/(m·℃)];


      λ'—導熱系數測定值[W/(m·℃]


      b——導熱系數的修正系數,宜按表4.3.4的規定采用。


      注:1塊狀保溫隔熱材料不應采用含水黏結材料黏結。加氣混凝土、水泥膨脹珍珠巖的修正系數,應為經過烘干的塊狀材料并用不含水黏結材料貼鋪、砌筑的數值。


      2對于裝配式冷庫的輕質復合夾芯板材料,應按照產品性能及安裝構造確定。


      4.3.5冷間外墻、屋面或頂棚設計采用的室內外兩側溫度差△t,應按下式計算確定:


      △t=△t'·a(4.3.5)


      式中:


      △t——設計采用的室內外兩側溫度差(℃);


      △t'——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與室內溫度差(℃);


      a——圍護結構兩側溫度差修正系數,可按表4.3.5的規定采用。


      注:1 D值為圍護結構的熱惰性指標,可從相關材料、熱工手冊中查得選用。


      2設計溫度低于0℃的控溫穿堂或站臺的a值可按凍結物冷藏間確定。


      3表內未列的其他室溫大于或等于0℃的冷間可參照各項中冷卻間的a值選用。


      4.3.6冷間外墻、屋面或頂棚的總熱阻根據設計采用的室內外兩側溫度差△t值,可按表4.3.6的規定選用。嚴寒地區冷間設計溫度高于0℃時,還應采用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進行驗算。


      4.3.7冷間隔墻總熱阻可根據鎘墻兩側設計室溫接表4.3.7的規定選用。


      注:隔墻總熱阻已考慮生產中的溫度波動因素。


      4.3.8冷間樓面總熱阻可根據樓板上、下冷間設計溫度差按表4.3.8的規定選用。


      注:1樓板總熱阻已考慮生產中溫度波動因素。


      2當冷卻物冷藏間樓板下為凍結物冷藏間時,樓板熱阻不宜小于4.08㎡·℃/W。


      4.3.9直接鋪設在土壤上的冷間地面總熱阻可根據冷間設計溫度按表4.3.9的規定選用。


      4.3.10鋪設在架空層上的冷間地面最小總熱阻應符合表4.3.10的規定。


      4.3.11庫房圍護結構外表面、內表面換熱系數(aw、an)和熱阻(Rw、Rn)應按表4.3.11的規定選用。


      注:地面下為通風加熱管道和直接鋪設于土壤上的地面以及半地下室外墻埋入地下的部位,外表面換熱系數均可不計。


      4.3.12相鄰同溫冷間的隔墻及上、下相鄰兩層為同溫冷間之間的樓板可不設保溫隔熱層。


      4.3.13當冷庫底層冷間設計溫度低于0℃時,地面應采取防止凍脹的措施;當地面下為巖層時,可不做防止凍脹處理。


      4.3.14冷庫底層冷間設計溫度大于或等于0℃時,地面可不做防止凍脹處理,但應仍設置相應的保溫隔熱層。在空氣冷卻器基座下部及其周邊1m范圍內的地面總熱阻R0不應小于3.18㎡·℃/W。


      4.3.15冷庫屋面及外墻裝飾面層宜涂白色或淺色。


      條文說明


      4.3.1本條規定了庫房的保溫隔熱材料的一般物理性能。


      4.3.2根據國內、國際保溫材料現狀,目前用于冷庫圍護的輕質復合夾芯板非承重墻體不可能完全采用不燃燒材料,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要求,也無法滿足一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墻體構件要求?;诶鋷旖ㄖ奶攸c、綜合經濟因素及冷庫安全設計和管理的要求,本條對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做出了規定。本標準中的輕質復合夾芯板均包括金屬面絕熱夾芯板。


      內保溫隔熱系統所用的保溫隔熱材料既可以是裝配預制板材,也可以由現場發泡形成。


      4.3.4由于不同材質、同一材料不同的密度及其使用環境和使用時間期限不同,都會造成保溫隔熱性能的變化,因此材料導熱系數應按照實際產品的具體測定值,結合具體情況調整修正系數。


      4.3.6嚴寒地區冷間設計溫度高于0℃時,不僅要考慮夏季室外溫度對冷間溫度的影響,還要考慮冬季冷間溫度的保持。


      4.3.10考慮到通風架空層受環境溫度影響較大,本條只對鋪設在通風架空層上的冷間地面(或結構樓面)最小總熱阻做了限定。


      4.3.15本條規定建筑外表面裝飾面層的顏色,主要是利用它的反射來散熱,利于夏季陽光照射下的庫內溫度保持。


      4.4庫房的防潮隔汽


      4.4.1當圍護結構兩側設計溫差大于或等于5℃時,應在保溫隔熱層溫度較高的一側設置隔汽層。


      4.4.2采用圍護結構內保溫隔熱時,圍護結構蒸汽滲透阻宜按下式計算:


      H0≥1.6(Psw-Psn)(4.4.2)


      式中:


      H0——圍護結構隔汽層高溫側各層材料(隔汽層以外)的蒸汽滲透阻之和(㎡·h·Pa/g);


      Psw——圍護結構高溫側空氣的水蒸氣分壓力(Pa);


      Psn——圍護結構低溫側空氣的水蒸氣分壓力(Pa)。


      4.4.3當在隔汽層上進行現噴或灌注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材料時,隔汽層不應選用熱熔性材料。


      4.4.4庫房防潮隔汽層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墻的隔汽層應與地面保溫隔熱層上、下的防水層和隔汽層搭接;


      2樓面、地面的保溫隔熱層上、下、四周應做防水層或隔汽層,且樓面、地面保溫隔熱層的防水層或隔汽層應全封閉;


      3冷卻間或凍結間隔墻的保溫隔熱層兩側均應做隔汽層。


      4.4.5裝配式冷庫輕質復合夾芯板的拼裝應采取可靠措施保證板縫擠緊、密實和隔汽層的連續。


      條文說明


      4.4.2式(4.4.2)中系數1.6為經驗取值,只適用于冷庫建筑圍護結構的內保溫隔熱,且保溫隔熱層內側無密實材料或有低蒸汽滲透阻等透汽性能良好的防護層。其他形式的冷庫以及嚴寒地區的冷卻物冷庫要按照具體情況計算。


      4.4.3采用現噴或灌注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時,其發泡反應為放熱過程,會使熱熔性隔汽層與基層脫離,所以本條規定這種情況下不應選用熱熔性材料。


      4.4.4根據實踐經驗,為保證冷間保溫隔熱層持久地發揮作用,本條對隔汽層和防潮層的構造做了具體規定。


      4.4.5由于冷庫圍護結構的隔汽層尤為重要,在板縫裝配緊密的條件下,從安全角度考慮應對拼縫單獨處理,以適應溫度變化對板縫的影響。


      4.5庫房的構造要求


      4.5.1庫房屋面宜設置通風隔熱層。在夏熱冬暖地區的庫房屋面上應設置通風間層或采用熱反射涂料面層等。


      4.5.2庫房的吊頂采用輕質復合夾芯板做保溫隔熱圍護時,悶頂應有通風設施。


      4.5.3裝配式冷庫圍護結構外墻宜設置通風隔熱層。


      4.5.4通風間層及悶頂的通風口應有防止小動物進人的構造措施。


      4.5.5冷藏間的外墻與檐口及各層冷藏間外墻與穿堂連接部位的變形縫應采取防漏水的構造措施。


      4.5.6庫房下列部位均應采取防冷橋的構造處理:


      1由于承重結構需要連續而使保溫隔熱層斷開的部位;


      2門洞和設備、電氣管線穿越保溫隔熱層周圍的部位;


      3冷藏間、凍結間通往穿堂的門洞外跨越變形縫部位的局部地面和樓面。


      4.5.7庫房屋面排水宜設置外天溝和墻外明裝雨水管。


      4.5.8冷間建筑的地面架空層應有防止地表水浸入的措施。


      4.5.9庫房內管道井、樓梯間的建筑構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4.5.1因屋面受陽光直射及室外環境影響較大,而夏熱冬暖地區通風間層隔熱作用顯著,故做出本條規定。對于直接以輕質復合保溫板做屋面圍護結構的裝配式冷庫,除滿足防火構造要求外,可選用近紅外線反射涂料面層或有類似熱反射功能的材料面層,避免屋面板露天暴曬后突然降溫或暴雨,從而造成屋面板急劇收縮而引起破壞。


      4.5.2、4.5.3采用輕質復合夾芯板做保溫隔熱圍護,屋面或外墻設置通風間層,可減少由于溫差造成板面的結露、變形以及板縫的開裂等。


      4.5.5由于冷庫建筑降溫使用過程中溫度變形較大,應特別注意外墻與檐口及穿堂變形縫等部位的構造處理措施,避免出現漏雨和漏水現象,一旦出現漏水會對冷庫造成重大影響。


      4.6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


      4.6.1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制冷機房的布置應依據建筑類別滿足制冷工藝的要求;


      2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均應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門應采用平開門并向外開啟;


      3制冷機房內的墻裙、地面和設備基座應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層。


      4.6.2氨制冷機房除應符合本標準第4.6.1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氨制冷機房的控制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隔開,隔墻上的觀察窗應采用固定甲級防火窗,連通門應采用開向制冷機房的甲級防火門;


      2變配電所與氨制冷機房或控制室貼鄰共用的隔墻應采用防火墻,該墻上應只穿過與配電有關的管道、溝道,穿過部位周圍應防火封堵。


      4.6.3氨制冷機房應至少有1個建筑長邊不與其他建筑貼鄰,并開設可滿足自然通風的外門窗。


      條文說明


      4.6.2為方便操作或管理,制冷機房設置專用的控制室,參照10kV及10kV以下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的分隔措施進行防火分隔。隔墻上并非一定需要設置觀察窗或連通門,若設置則一定要滿足相應防火要求。限定防火門向氨制冷機房開啟,能減少因氨泄漏對控制室帶來的危害。


      4.6.3氨制冷機房有1個長邊外墻不貼鄰其他建筑,便于開設門窗洞口,利于機房的自然通風,以保證氨制冷機房環境應有的基本衛生條件。


      5結構


      5.1一般規定


      5.2荷載


      5.3材料


      5.4防護及涂裝


      5.1一般規定


      5.1.1冷間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當為小型冷庫時,冷間也可采用砌體結構。


      5.1.2冷庫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60068的有關規定。


      5.1.3冷庫結構的抗震設防類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有關規定確定。


      5.1.4冷間結構應考慮所處環境溫度變化作用產生的變形及內應力影響,并應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溫度變化作用對結構引起的不利影響。


      5.1.5冷間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時,伸縮縫的最大間距不宜大于50m。當有充分依據或可靠措施時,伸縮縫最大間距可適當增加。


      5.1.6冷間頂層為閣樓時,閣樓屋面宜采用裝配式結構。當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屋面時,現澆鋼筋混凝土閣樓屋面伸縮縫最大間距可按表5.1.6的規定采用。


      注:當有充分依據或可靠措施時,表中數值可適當增加。


      5.1.7當冷間閣樓屋面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蓋,且相對邊柱中心線距離大于或等于30m時,邊柱柱頂與屋面梁宜采用鉸接。


      5.1.8當冷間底層為現澆鋼筋混凝土架空地面時,架空層凈高宜滿足施工要求,當采用地壟墻架空時,地面結構宜采用混凝土預制梁板。


      5.1.9當庫房外墻采用自承重砌體墻時,外墻與庫內承重結構之間每層均應設置可靠拉結并采取防冷橋措施,且庫房外墻應有可靠的防裂構造措施。


      5.1.10處于低溫環境下的庫房墻砌體應有可靠的防裂措施。


      5.1.11冷間混凝土結構的環境類別應符合表5.1.11的規定。


      5.1.12冷間鋼筋混凝土板每個方向全截面最小溫度配筋率不應小于0.3%。


      5.1.13 0℃以下的庫房承重墻和柱基礎的最小埋置深度,自庫房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且應滿足所在地區冬季地基土凍脹和融陷影響對基礎埋置深度的要求。當采用加熱地面防凍脹時,庫房內承重墻和柱基礎的埋置深度可根據地基土情況適當減小。


      5.1.14軟土地基應采取處理措施,并應防止庫房地面大面積堆載引起的地基不均勻變形及其對墻、柱基礎,庫房地面及上部結構的不利影響。


      5.1.15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板柱-抗震墻結構,柱上板帶上部鋼筋的1/2及全部下部鋼筋應縱向連通。


      5.1.16采用自動存取設備的高架冷庫的庫房,地面的變形應滿足其使用功能。


      條文說明


      5.1.1冷庫是貯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凍融循環和溫度應力對結構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本條對冷庫中冷間的結構形式提出建議。


      結構選型應結合冷庫的使用功能及滿足建筑抗震要求綜合考慮??蚣芙Y構、框架-抗震墻結構及板柱-抗震墻結構等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冷庫中的冷間主要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單層冷庫的冷間主要采用鋼結構及砌體結構,且砌體結構一般用于小型冷庫的冷間。


      5.1.2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一般冷庫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按普通房屋和構筑物標準)為50年,安全等級(按一般房屋標準)為二級。


      5.1.4冷間建筑結構在降溫以后,由于材料熱脹冷縮,引起垂直及水平方向收縮變形,在構件之間相互約束作用下產生溫度應力。如果設計不當就會使結構產生較大的裂縫。通過合理的結構設計可以減少溫度變化引起的內力及變形,并防止產生大于相關標準要求的裂縫。


      據了解,目前國內對0℃以下環境中混凝土線膨脹系數及彈性模量仍無法提出供計算用的精確數值,鋼筋混凝土收縮徐變對溫度應力的松弛程度也缺乏定量的研究資料。因此,本次修訂仍按過去經驗做法提出冷間結構設計的一般規定。


      冷庫是貯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在冷庫試運轉投產降溫過程中會因溫度變化作用對結構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冷間試運轉逐步降溫使建筑及結構構件逐步收縮,減少因激烈降溫而產生溫度裂縫。逐步降溫也有利于建筑及結構構件中的水分逐步得到蒸發。


      5.1.5按照與現行國家標準相協調的原則,根據冷庫特殊的倉儲建筑性質,本條規定了各混凝土結構伸縮縫的最大間距。


      5.1.6~5.1.9冷間結構溫度應力是客觀存在的,經多年調查觀測,其最常發生裂縫的部位在冷間外墻四角及檐口、頂層與底層混凝土墻、柱的上下兩端。按照改善支承條件,減少內外結構相互影響的原則,采取將屋面板適當分塊,閣樓屋面采用裝配式結構及底層采用混凝土預制梁板架空層,合理布置混凝土抗震墻等措施,可使溫度應力顯著減少,特別是閣樓層柱頂采用鉸接時,可以消除柱端彎矩。屋面采用裝配式結構應注意做好屋面防水處理。


      5.1.10庫房墻砌體因在低溫環境下極易產生收縮開裂,其裂縫對冷庫的保溫隔熱將產生破壞,影響冷庫正常使用,所以要求其墻砌體應有可靠的防裂措施,如采用先砌筑墻體,再澆筑混凝土梁柱。


      5.1.11按照與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規定一致的原則,本條僅規定環境類別,其他如混凝土保護層最小厚度、混凝土最低強度等級、最大水灰比等不再單列,可直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執行,由于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不包括冷庫這種人工低溫環境,只能套用接近的自然環境。


      鋼筋混凝土構件除了要保證結構安全使用外,尚要考慮耐久性要求。在預期使用年限內,不致因受凍融、碳化、風化和化學侵蝕等影響,產生鋼筋銹蝕而降低結構的安全度。


      5.1.12考慮冷間溫度收縮影響,并減少收縮裂縫,本次修訂保留“冷間鋼筋混凝土板每個方向全截面最小溫度配筋率不應小于0.3%”的規定,即在板的上、下表面雙向配置防裂構造鋼筋,各表面各方向配筋率均不小于0.15%,間距不大于200mm,防裂構造鋼筋可利用原有鋼筋貫通布置,也可另行設置鋼筋,并與原有鋼筋按受拉鋼筋的要求搭接或在周邊構件中錨固。


      5.1.13多次冷庫維修情況表明,0℃以下冷間常因使用及管理不當引起冷間地坪凍脹,造成冷間上部結構嚴重損壞。為減少冷間墻、柱基礎下地基發生凍脹,除設計中設置架空地坪、加熱地坪等防凍脹措施外,墻、柱基礎埋置深度不宜過淺,本次修訂保留墻、柱基礎埋深自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的規定,一般冷間室內地坪高于室外地面約1.1m,因此墻、柱基礎埋深自冷庫室內地坪起不小于2.6m。


      5.1.14冷間底層地面長時間堆貨,對軟土地基易產生較大的不均勻變形,影響冷間正常使用,故本條提出應采取處理措施。


      5.1.15根據過去的冷庫震害調查資料,多層冷庫采用無梁樓蓋結構體系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谀壳暗墓こ探涷?,已不建議采用無抗震墻的無梁樓蓋結構體系,地震區采用板柱-抗震墻結構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相關規定。針對冷庫結構形式特點,本條提出冷庫板柱-剪力墻結構的主要抗震構造要求。


      5.2荷載


      5.2.1直接碼垛貨物的冷庫樓面和地面結構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及準永久值系數的取值,應根據房間用途按表5.2.1的規定采用。


      注:1本表第2項~第7項為等效均布活荷載標準值。


      2本表第3項~第5項已包括1000kg叉車運行荷載在內,且主要指建筑層高較大,以直接碼垛貨物的房間;針對其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設計中應注明其相應的貨物堆放高度及貨物的密度要求。


      3當冷藏間堆貨高度不大于2.5m時,其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根據貨物碼垛高度及貨物的密度計算確定。


      4 h為堆冰高度(m)。


      5.2.2采用貨架儲存貨物的冷庫地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根據貨架層數及貨物密度等按實際情況計算取值。


      5.2.3樓(屋)面結構下有設備吊重時,應按實際情況另加。


      5.2.4設計4層及4層以上的冷庫,其庫房的梁、柱、墻及基礎的樓面活荷載標準值折減系數宜按表5.2.4的規定采用。


      5.2.5制冷機房操作平臺無設備區域的操作荷載,可按均布活荷載2kN/㎡考慮,設備應按實際荷載確定。


      5.2.6制冷機房設于樓面時,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采用8.0kN/㎡;制冷設備重量折算的等效均布活荷載標準值超過8.0kN/㎡時,應按實際情況采用;制冷機房屋面設有大型設備時,屋面設備的操作及一般檢修均布活荷載應按2kN/㎡確定,設備荷載應按實際情況確定;樓面及屋面上的制冷壓縮機等設備應有減振措施;振動設備的荷載應乘以動力系數1.3。


      條文說明


      5.2.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次修訂對庫房樓面、地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仍采用原規范均布活荷載標準值。


      冷庫儲存品種隨市場需要而變化,各種貨物的密度不同,為適應這一變化,要求冷庫應有較大的活荷載。原規范表5.2.1注2規定,第2項~第5項適用于堆貨高度不超過5m的庫房,并已包括1000kg叉車運行荷載在內,儲存冰蛋、桶裝油脂及凍分割肉等密度大的貨物時,其樓面和地面活荷載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其含義是指貨物密度超過400kg/m3時,樓面和地面活荷載應按實際情況確定。過去大部分冷庫是儲存大塊未分割加工的食品原料,其活荷載標準值為20kN/㎡,堆貨高度不超過5m是合理的,如同時存放豬、牛、羊肉時密度為400kg/m3,存放羊腔時密度為250kg/m3,只存放牛、羊肉時密度為330kg/m3等。目前國內的食品加工廠已很少加工成大塊未分割的凍豬白條肉、凍牛四分體肉、凍羊腔等進入冷庫并投放市場,而是將分割后的小包裝進入冷庫并投放市場。根據分割的品種及包裝形式,冷凍貨物的密度為300kg/m3~800kg/m3。尤其對于物流性的冷庫,這類冷庫屬于經營性批發冷庫,冷藏間(庫房)按面積直接出租給各商戶,由商戶自己管理貨物,各商戶的貨物品種較雜,貨物密度不確定性大,堆貨形式以堆碼為主,商戶為了追求庫房最大利用率,在其所租的空間范圍內盡量將貨物堆滿。所以本次修訂取消了“堆貨高度不超過5m”的要求,增加了“針對其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設計中應注明其相應的貨物堆放高度及貨物的密度要求”的規定。


      本次修訂增加了“當冷藏間堆貨高度不大于2.5m時,其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根據貨物碼垛高度及貨物的密度計算確定”的規定,原因是對于層高較小的冷庫,如果仍然要求其活荷載標準值為20kN/㎡顯然是不合理的。


      5.2.4多層冷庫的穿堂主要考慮臨時堆貨與又車運行同時作用,其樓板一般為簡支板,可能又車重量由一塊板承擔,因此考慮活荷載為15kN/㎡。但計算梁、柱、墻及基礎時,不可能每層都滿載,冷庫進出貨時,同時工作的層數一般只有兩層,因此設計四層及四層以上的穿堂時,允許考慮對每層穿堂的活荷載標準值進行折減,即梁、柱、墻活荷載標準值允許乘以0.70的折減系數,基礎活荷載標準值允許乘以0.50的折減系數。


      庫房內僅對某一層樓板而言,其局部或全部都可能滿載,故梁、柱、墻及基礎的樓面活荷載標準值不能折減。就冷庫一般滿載的情況而言,減去通道部分,庫內地面只有70%~80%的面積上堆貨。一般情況下,一座10000㎡的豬肉冷庫,滿載時只能存10000t凍肉,其樓板計算活荷載標準值雖為20kN/㎡,而實際平均活荷載每平方米約為9.8kN。因此,設計4層及4層以上的庫房時,允許考慮對每層庫房的活荷載標準值進行折減,即梁允許乘以1.00的折減系數(即不折減),柱、墻及基礎活荷載標準值允許乘以0.80的折減系數。


      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當樓面梁、墻、柱及基礎從屬面積超過50㎡時采用以上折減系數;對于支撐梁的柱,其從屬面積為所支撐梁的從屬面積的總和;對于多層冷庫,柱的從屬面積為其上部所有柱從屬面積的總和。


      設計3層及3層以下的冷庫時,其庫房的梁、柱、墻及基礎的樓面活荷載標準值一般均不進行折減。


      5.3材料


      5.3.1冷間內水泥應采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不得采用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不同品種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構件不得使用兩種以上品種的水泥。所用水泥強度等級不應小于42.5。


      5.3.2溫度在-40℃以下工作環境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為C40~C60,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溫環境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GB51081的有關規定。


      5.3.3冷間用的混凝土當需提高抗凍融破壞能力時,可摻入適宜的混凝土外加劑,外加劑的應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的有關規定。


      5.3.4鋼筋混凝土結構的鋼筋應按下列規定選用:


      1縱向受力普通鋼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鋼筋,也可采用HRB335鋼筋;


      2梁、柱縱向受力普通鋼筋應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鋼筋;


      3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RB500、HRBF500鋼筋。


      5.3.5鋼結構鋼材宜采用Q235、Q345、Q390、Q420和Q460鋼,其質量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和《建筑結構用鋼板》GB/T19879的有關規定。


      5.3.6鋼結構承重結構所用的鋼材應具有屈服強度、斷后伸長率、抗拉強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結構尚應具有碳當量的合格保證。焊接承重結構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結構采用的鋼材應具有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或需驗算疲勞的構件所用鋼材尚應具有沖擊韌性的合格保證。


      5.3.7冷間鋼結構用鋼的鋼材質量等級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工作溫度高于0℃時,質量等級不應低于B級;


      2當工作溫度不高于0℃但高于-20℃時,Q235、Q345鋼不應低于C級,Q390、Q420及Q460鋼不應低于D級;


      3當工作溫度不高于-20℃時,Q235、Q345鋼不應低于D級,Q390、Q420、Q460鋼應選用E級;


      4冷間鋼結構用鋼不應采用沸騰鋼及半鎮靜鋼。


      5.3.8凍結物冷藏間、凍結間、冰庫等不高于0℃房間的承重墻磚砌體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MU20的燒結普通磚,非承重墻磚砌體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MU10的燒結普通磚,并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M7.5的水泥砂漿砌筑和抹面。


      條文說明


      5.3.1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普通水泥)強度高,快硬、早強,抗凍性和耐磨性較好,適用于凍結間、冷卻間的混凝土配制;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粉煤灰水泥)早期強度低,后期強度增進率大,抗凍性差,均不適用于凍融循環的工程;礦渣硅酸鹽水泥(礦渣水泥)的特性與火山灰水泥的特性相近,一般不采用,考慮到與原規范的過渡,本次修訂未提及礦渣水泥。


      如果不同品種水泥混合使用,因收縮時間不同,將會產生裂縫,故規定不同品種水泥不得混用,也不允許同一構件中使用兩種以上品種的水泥。


      5.3.3冷間門口或凍結間等個別部位發生凍融循環要多些,凍壞的可能性大些,但要求大部分結構都滿足個別部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除了可以采取措施加強管理,防止個別部位凍壞外,還可以用局部維修手段補救,以保證整個結構的安全使用。


      近年來,各種混凝土外加劑發展較快,在不增加太多成本的前提下,摻入適量外加劑可以大大提高混凝土的抗凍融性能。


      5.3.4根據鋼筋產品標準的修改及“四節一環?!钡囊?,提倡應用高強、高性能鋼筋,且在過去的冷庫建設中從未發生過鋼筋混凝土構件冷脆斷裂的情況,故本條與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規定一致。


      5.3.8根據國家規定將黏土磚改為燒結普通磚,即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燒結普通磚》GB/T5101的各種燒結實心磚??紤]冷庫0℃及以下凍融循環對結構的影響,冷間內選用的磚要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的凍融實驗要求。


      5.4防護及涂裝


      5.4.1庫房內車輛及叉車行車區域,承重結構應設置防止碰撞等的安全防護措施。


      5.4.2鋼結構采用的防銹、防腐蝕材料應為環保、無毒材料。


      5.4.3鋼結構表面原始銹蝕等級和鋼材除銹等級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1部分:未涂覆過的鋼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層后的鋼材表面的銹蝕等級和處理等級》GB/T8923.1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表面原始銹蝕等級為D級的鋼材不應用作結構鋼;


      2噴砂或拋丸用的磨料等表面處理材料應滿足防腐蝕產品對表面清潔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應滿足環保要求。


      5.4.4鋼結構防腐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型鋼組合的桿件時,型鋼間的空隙寬度宜滿足防護層施工、檢查和維修的要求。


      2不同金屬材料接觸會加速腐蝕時,應在接觸部位采用隔離措施。


      3焊條、螺栓、墊圈、節點板等連接構件的耐腐蝕性能不應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徑不應小于12mm。墊圈不應采用彈簧墊圈。螺栓、螺母和墊圈應采用鍍鋅等方法防護,安裝后應再采用與主體結構相同的防腐蝕方案。


      4設計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對不易維修的鋼結構應加強防護。


      5應避免出現難以檢查、清理和涂漆之處,以及能積留濕氣和大量灰塵的死角或凹槽。閉口截面構件應沿全長和端部焊接封閉。


      6鋼柱腳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應采用強度等級較低的混凝土包裹,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應小于150mm,室內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防止水分殘留的措施。當柱腳底面在地面以上時,柱腳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應小于100mm,室內地面不宜小于50mm。


      5.4.5在鋼結構設計文件中應注明防腐蝕方案,當采用涂(鍍)層方案,應注明所要求的鋼材除銹等級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鍍層及涂(鍍)層厚度,并應注明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對鋼結構防腐蝕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的要求,宜制訂防腐蝕維護計劃。


      5.4.6建筑結構構件的設計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5.4.7在鋼結構設計文件中,應注明結構的設計耐火等級、構件的設計耐火極限、所需要的防火保護措施及其防火保護材料的性能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5124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5.4.2冷庫建筑以食品儲藏為目的,采用環保、無毒的防護材料極為重要。


      5.4.3本條規定了鋼材表面原始銹蝕等級、鋼材除銹等級標準。


      1表面原始銹蝕等級為D級的鋼材由于存在一些深入鋼板內部的點蝕,這些點蝕還會進一步銹蝕,影響鋼結構強度,因此不應用作結構鋼。


      2噴砂和拋丸是鋼結構表面處理的常用方法,所采用的磨料特性對表面處理的效果影響很大,有些磨料難以達到防腐蝕產品要求的粗糙度和清潔度;有些磨料會嵌在鋼材內部,這些情況都不符合防腐蝕產品的特性。若表面處理材料的含水量、含鹽量較高,會導致鋼材表面處理后又快速返銹。河沙、海沙除了含水量、含鹽量通常超標之外,還含有游離硅,噴砂過程產生的大量粉塵中也會含有游離硅,人體吸入一定量的游離硅之后會導致嚴重的肺部疾病,因此磨料產品還應符合環保要求。


      5.4.4防腐蝕涂料施工方法有噴涂、輥涂、刷涂等,通常刷涂對空隙寬度的要求最小。防護層質量檢查和維護檢查采用的反光鏡一般配有伸縮桿,能夠刷涂到的部位都能檢查到。對于維修情況,本條型鋼間的空隙寬度是指安裝之后的寬度。


      不同金屬材料之間存在電位差,直接接觸時會發生電偶腐蝕,電位低的金屬會被腐蝕。如鐵與銅直接接觸時,由于鐵的電位低于銅,鐵會發生電偶腐蝕。彈簧墊圈由于存在縫隙,水氣和電解質易積留,易產生縫隙腐蝕。


      本條第6款僅適用于可能接觸水或腐蝕性介質的柱腳,對完全無水且干燥的房間不適用。


      5.4.5鋼結構防腐蝕維護計劃通常由工程業主和防腐蝕施工單位、防腐蝕材料供應商在工程建造時制訂。投入使用后按照該維護計劃進行定期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進行維護,這些工作通常由工程業主邀請防腐蝕施工單位、防腐蝕材料供應商等專業人員進行。一種通行的做法是當檢查中發現銹蝕比例高于1%時,有必要進行大修。


      5.4.7無防火保護的鋼結構的耐火時間通常僅為15min~20min,達不到規定的設計耐火極限要求。本條規定了鋼結構防火設計技術文件編制的要求,其中,防火保護材料的性能要求具體包括:防火保護材料的等效熱傳導系數或防火保護層的等效熱阻、防火保護層的厚度、防火保護的構造、防火保護材料的使用年限等。


      當工程實際使用的防火保護方法有更改時,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修改文件。當工程實際使用的防火保護材料的等效熱傳導系數與設計文件不一致時,按“防火保護層的等效熱阻相等”原則調整防火保護層的厚度,并由設計單位確認。


      6制冷


      6.1一般規定


      6.2負荷計算


      6.3制冷系統與設備選擇


      6.4制冷設備布置


      6.5制冷管道


      6.6制冷管道和設備的保冷、保溫和防腐


      6.7制冷系統安全與監控


      6.8制冷系統自動檢測與控制


      6.1一般規定


      6.1.1除冷庫制冷系統外,其他非冷庫制冷系統設計可按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6.1.2制冷系統所采用的鹵代烴及其混合物制冷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制冷劑編號方法和安全性分類》GB7778規定的A1類制冷劑標準。


      6.1.3制冷系統的總排氣量大于5000m3/h的應為大型制冷系統,總排氣量為500m3/h~5000m3/h的應為中型制冷系統;總排氣量小于500m3/h的應為小型制冷系統。


      條文說明


      6.1.1冷庫制冷系統指配置在冷庫工程內,用于移除冷間內熱流量的制冷系統;其他非冷庫制冷系統指用于食品速凍、凍干等生產加工過程,制冰等生產設施,冰場等公用設施的制冷系統。


      6.1.3制冷系統的總排氣量指一套制冷系統內部所有制冷壓縮機理論排氣量的總和,不區分蒸發溫度,也不區分高、低壓級,對于目前常用的制冷系統,總排氣量5000m3/h時電機總容量一般在1000kW左右,總排氣量500m3/h時電機總容量一般在100kW左右。制冷系統的設計規模與冷庫的設計規模不一定完全對應,主要原因是冷庫功能和制冷系統類型具有多樣性,如不同冷庫即使公稱容積相同,有的需要大量凍結,有的不需要凍結,則制冷系統的總排氣量會相差很大。按照本標準第1.0.3條的規定,不同規模的制冷系統會有不同的技術要求,因此本條根據目前行業的整體狀況做了規定。


      6.2負荷計算


      6.2.1負荷計算應包括冷間冷卻設備負荷和制冷系統機械負荷,宜采用逐時或通過工程系數修正的穩態計算方法。


      6.2.2冷間冷卻設備負荷應包括冷間圍護結構熱流量、冷間內貨物熱流量、冷間通風換氣熱流量、冷間內電動機運轉熱流量和冷間操作熱流量。


      6.2.3制冷系統機械負荷應根據不同蒸發溫度分別計算,各蒸發溫度的機械負荷應包括所有相應冷間的冷間圍護結構熱流量、冷間內貨物熱流量、冷間通風換氣熱流量、冷間內電動機運轉熱流量、冷間操作熱流量和所有相應制冷設備與管道的冷損耗。


      6.2.4冷間圍護結構熱流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間外墻和屋面外側的計算溫度應采用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熱流量計算應包括太陽輻射因素;


      2冷間內墻和樓板外側的計算溫度應采用鄰室的室溫,當鄰室為冷間時,室溫采用空庫保持溫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管理規范》GB/T30134的有關規定;


      3冷間地面隔熱層下設有加熱裝置時,外側的計算溫度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的相關規定;


      4冷間圍護結構隔熱材料設計采用的導熱系數值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相關規定。


      6.2.5冷間內貨物熱流量應包括食品熱流量、食品包裝材料和運載工具熱流量、食品冷卻時的呼吸熱流量和食品冷藏時的呼吸熱流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藏間的食品冷加工時間應按食品冷藏工藝要求確定,沒有明確的工藝要求時,不應超過24h;


      2凍結物冷藏間的食品進入溫度應按食品進入前的冷加工及儲運條件確定,沒有明確的要求時,不宜低于-8℃;


      3冷卻物冷藏間的食品進入溫度應按食品進入前的冷加工及儲運條件確定,沒有明確的要求時,生產性冷庫不宜低于當地食品進入冷間的生產旺月的月平均溫度,物流冷庫和商用冷庫儲存肉類、水產品不宜低于15℃、儲存果蔬不宜低于25℃;


      4凍結物冷藏間的食品每日進貨量應按實際使用要求確定,沒有明確的要求時,物流冷庫不宜少于冷間計算容量的5%、商用冷庫不宜少于冷間計算容量的10%;


      5冷卻物冷藏間的食品每日進貨量應按實際使用要求確定,沒有明確的要求時,物流冷庫不宜少于冷間計算容量的10%、商用冷庫不宜少于冷間計算容量的20%;


      6食品熱流量和食品包裝材料熱流量應按降溫過程中的最大熱流量計算。


      6.2.6冷間通風換氣熱流量應包括有呼吸要求的食品的新風熱流量和冷間內長期停留的操作人員需要的新風熱流量,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的相關規定。


      6.2.7冷間內電動機運轉熱流量應包括冷間內制冷設備配用的電動機運轉熱流量、冷間內運輸工具配用的電動機運轉熱流量、冷間內固定配置的食品加工和包裝工具配用的電動機運轉熱流量。


      6.2.8冷間操作熱流量應包括照明系統在冷間內的散熱量、通過冷庫門進入的冷間外空氣熱流量、冷間內操作人員散熱量、加濕系統在冷間內的散熱量、冷間內冷卻設備除霜和防凍加熱散熱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冷庫門設置在非控溫穿堂或站臺的冷間,冷間外空氣計算參數應按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相對濕度選??;


      2冷間內操作人員散熱量應包括顯熱和潛熱;


      3加濕系統在冷間內的散熱量應包括顯熱和潛熱;


      4冷卻設備除霜時不儲存食品的冷間,冷間操作熱流量不應包括冷間內冷卻設備的除霜散熱量;


      5全自動搬運貨物的冷間,冷間操作熱流量不應包括檢修用照明系統在冷間內的散熱量和冷間內檢修人員散熱量。


      6.2.9制冷系統機械負荷采用穩態計算方法時,各項熱流量不應包括相應冷間對應熱流量的重復計算部分;當各項熱流量的峰值不同時出現時,應通過工程系數修正;對于嚴格限制壓縮機運行時間的制冷系統,機械負荷應通過工程系數修正。


      6.2.10除冷間熱流量、制冷設備與管道的冷損耗外,制冷系統機械負荷應包括維持制冷系統在某一蒸發溫度正常運轉時需要制冷壓縮機移出的其他熱流量。


      6.2.11冷卻物冷藏間的最低使用溫度高于當地冬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時,冷間冷卻設備負荷還應按冬季工況計算。


      條文說明


      6.2.1~6.2.3這三條規定了負荷計算的具體內容和方法,負荷計算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這三條所述各項,如果實際工程中還有其他能夠形成負荷的熱流量,也應計入。對于實際工程可采用一種負荷計算方法,也可分別采用兩種負荷計算方法,但是不應在同一個計算過程中混合使用。


      6.2.4本條中“鄰室為冷間時”特指鄰室與本冷間之間存在隔熱層,運行溫度可以不同;如果沒有隔熱層,則鄰室的室溫與本冷間相同。


      6.2.5食品熱流量和食品包裝材料熱流量在降溫過程中的最大熱流量指食品和食品包裝材料進入冷卻間、凍結間和不經過冷卻而直接進入冷卻物冷藏間時,其在不同降溫階段的熱流量是變化的,取其中的最大值。


      本條中生產性冷庫是指配置在食品產地、加工企業或漁業加工基地內的冷庫,物流冷庫是指建在批發市場、物流園區內用作食品配送前集中儲存的冷庫,商用冷庫是指配置在超市、餐飲等商業設施內用作食品零售或消費前暫存的冷庫。


      6.2.7冷間內電動機運轉熱流量應包括但不限于本條所述各項,如果實際工程中還有冷間正常運行必須使用的其他電動機,其運轉時產生的熱流量全部或部分進入冷間內,也應計入。


      6.2.10本條中“維持制冷系統在某一蒸發溫度正常運轉時需要制冷壓縮機移出的其他熱流量”包括但不限于低壓級排熱量(雙級壓縮制冷系統的高壓級制冷系統機械負荷)、低溫級冷凝排熱量(復疊式制冷系統的高溫級制冷系統機械負荷)、制冷壓縮機噴液式油冷卻器的排熱量等。


      6.2.11當冷卻物冷藏間的最低使用溫度高于當地冬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時,冷卻物冷藏間內的熱量將通過圍護結構向外傳導,通風換氣等室內外的空氣交換也將導致冷卻物冷藏間內熱量的散失,如果散失的熱量超過冷間內貨物熱流量等得到的熱量,可能會使其溫度降低到食品允許的最低溫度之下,因此需要通過計算確定其在冬季需要制冷還是加熱,以及制冷或加熱的負荷。


      6.3制冷系統與設備選擇


      6.3.1制冷系統的設計蒸發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間的濕度沒有工藝要求時,冷間溫度和制冷系統蒸發溫度的溫差應根據經濟性原則確定,并且直接式制冷系統不宜超過10℃、間接式制冷系統不宜超過15℃;


      2冷間的濕度有工藝要求時,冷間溫度和制冷系統蒸發溫度的溫差應首先滿足濕度要求;


      3在集中式制冷系統內,對于溫度接近、運行特性互不影響的蒸發溫度,經濟分析可行時宜合并設置;


      4二氧化碳制冷系統的高溫級蒸發溫度和二氧化碳冷凝溫度的溫差應根據經濟性原則確定,且不宜超過5℃。


      6.3.2制冷系統冷凝溫度應根據經濟性原則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中型制冷系統和氨制冷系統不宜高于40℃;


      2小型制冷系統不宜高于50℃;


      3對于冷凝側二氧化碳同時用作間接式制冷的二氧化碳復疊式制冷系統,冷凝溫度的確定還應遵循系統簡化的原則。


      6.3.3制冷劑的選擇應符合不列規定:


      1對于生產性冷庫和物流冷庫,其中具有分揀、配貨功能的穿堂或封閉站臺不應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


      2商用冷庫不應采用氨;


      3大、中型冷庫和大、中型制冷系統不宜采用鹵代烴及其混合物在冷間內直接蒸發制冷。


      6.3.4載冷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用冷庫不應采用氨水溶液載冷劑;


      2氨水溶液載冷劑的質量濃度不應超過10%;


      3對于大、中型制冷系統,載冷劑使用溫度低于-5℃時,宜采用二氧化碳;


      4鹽水載冷劑的凝固溫度應低于設計蒸發溫度,并且溫差不應小于5℃。


      6.3.5大、中型的生產性冷庫和物流冷庫宜采用集中式制冷系統。


      6.3.6對于制冷劑采用鹵代烴及其混合物的直接蒸發制冷系統,不宜采用多倍循環供液。


      6.3.7冷間冷卻設備的選擇應符合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設計溫度高于0℃的冷間內的或需要頻繁除霜的冷卻設備,宜采用空氣冷卻器;


      2對于儲存塊冰的冰庫,冷卻設備宜采用冷排管;


      3食品凍結加工應根據不同食品凍結工藝要求選用相應的凍結裝置;


      4冷卻設備不應危害食品安全。


      6.3.8冷間冷卻設備在一個除霜或清洗周期內的實際換熱量不應小于該冷間冷卻設備負荷。


      6.3.9冷間冷卻設備的實際換熱量應按照設計工況通過校核計算確定。


      6.3.10冷間冷卻設備內每一通路的壓力降宜控制在制冷劑對應的飽和溫度降低1℃的范圍內。


      6.3.11現場組裝冷排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氨冷排管不應采用銅、鋁及其合金管,管內不應鍍鋅;


      2采用熱氣融霜的冷排管和二氧化碳冷排管不應按低溫低應力工況選用材料;


      3冷排管采用碳鋼或低合金鋼管制作時,二氧化碳冷排管腐蝕裕量不應小于2mm,氨冷排管腐蝕裕量不應小于1.5mm,鹵代烴及其混合物冷排管腐蝕裕量不應小于1mm;


      4冷排管強度和剛度應按照外表面結冰、管內全部充滿液態制冷劑計算;


      5翅片冷排管的翅片構造應方便掃霜操作,翅片與管的連接不應在掃霜和融霜操作時松動,翅片的機械強度應保障掃霜操作時不變形;


      6宜采取減少冷排管內制冷劑灌注量的措施。


      6.3.12大、中型冷庫的空氣冷卻器不宜采用電融霜。


      6.3.13冷間內的空氣分配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冷間采用上送風方式時,貼附射流區應無遮擋,并且貼附射流距離不應小于設計要求的送風距離;


      2冷間內貨區的氣流組織應均勻;


      3冷藏間降溫時,貨區各處溫差不應超過冷藏間溫度波動范圍。


      6.3.14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蒸發溫度系統的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的總制冷量不應小于相應機械負荷;


      2對于集中式制冷系統,各蒸發溫度宜選擇多臺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其制冷量搭配應保障制冷系統在最小負荷時能夠安全、經濟運行;采用單臺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時,其制冷量應能夠調節,保障制冷系統在最小負荷時能夠安全、經濟運行;


      3對于分散式制冷系統,系統負荷波動時應選擇多臺或帶制冷量調節的單臺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并應保障制冷系統在最小負荷時能夠安全、經濟運行;


      4二氧化碳制冷系統運行過程中無法保障工作壓力小于系統設計壓力時,應配置輔助制冷機組,輔助制冷機組的蒸發溫度與其控制的二氧化碳壓力對應飽和溫度的溫差不宜大于10℃,制冷量應大于二氧化碳系統的漏熱量。


      6.3.15制冷系統內的中間冷卻器、液體分離器、油分離器、冷凝器、冷凝-蒸發器、貯液器、低壓循環貯液器、制冷劑循環泵、集油器、空氣分離器、干燥過濾器應通過設計或校核計算確定,并應與制冷系統內相應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蒸發器的運行參數匹配。


      6.3.16對于冷凝溫度運行范圍有嚴格要求的制冷系統,冷凝器排熱量應能夠調節,并且調節范圍能夠滿足冷卻介質溫度最低時制冷系統按最小能級安全、經濟運行。


      6.3.17對于只有一臺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并且制冷量不能調節的制冷系統,冷凝器排熱量應能夠保障制冷系統蒸發溫度在上限運行時冷凝溫度不超過上限。


      6.3.18大、中型制冷系統宜采用蒸發式冷凝器。


      6.3.19蒸發式冷凝器的標定排熱量應按照實際工況修正,實際工況應包括下列因素:


      1制冷系統設計冷凝溫度和當地夏季空調室外算濕球溫度;


      2水垢、污垢和油污對換熱的影響;


      3安裝環境中其他熱源、空氣流通不暢的影響。


      6.3.20風冷冷凝器的標定排熱量應接照實際工況修正,實際工況應包括下列因素:


      1制冷系統設計冷凝溫度和當地夏季空調室外計算干球溫度;


      2污垢和油污對換熱的影響;


      3安裝環境中真他熱源、太陽輻射、空氣流通不暢的影響。


      6.3.21制冷劑循環泵宜采用屏蔽泵。


      6.3.22大、中型制冷系統內的冷凍油向系統外排放時,應通過集油器等設備分離其中的制冷劑。


      6.3.23氨制冷系統和大、中型鹵代烴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統內的不凝性氣體向系統外排放時,應通過不凝性氣體分離器等設備分離其中的制冷劑。


      6.3.24鹵代烴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制冷系統應設置制冷劑水分含量顯示裝置和干燥劑可更換的干燥裝置。


      條文說明


      6.3.1經濟性原則指制冷系統或設備的初投資與全壽命周期的運行費用的總和最經濟。在一般情況下初投資與全壽命周期的運行費用的關系是矛盾的,降低初投資往往導致全壽命周期的運行費用增加;反之亦然,如減少冷間溫度和制冷系統蒸發溫度的溫差往往導致冷卻設備換熱面積增加,從而增加投資,但是同時也使蒸發溫度提高,使壓縮機的制冷系數也隨之提高,從而減少運行能耗。溫度接近的蒸發溫度指相差不超過3℃~5℃。運行特性包括負荷波動情況、冷間溫度和蒸發溫度的溫差要求、制冷量的總量及占比、運行時間的同步性等方面。


      6.3.3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第3款規定的目的是降低環保政策風險。我國是《蒙特利爾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按條約規定,目前常用的鹵代烴及其混合物類制冷劑中的氫氯氟烴(HCFCs)類已經進入總量削減階段,詳見原環保部《關于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含氫氯氟烴生產項目的通知》(環辦〔2008〕104號);氫氟烴(HFCs)類由于全球變暖潛能值(GWP值)高屬于過渡性質,而大、中型制冷系統的使用壽命往往在20年以上,為降低環保政策風險,盡量減少鹵代烴及其混合物的灌注量和泄漏可能性是目前最經濟、可行的技術措施;基于上述形勢,新建工程不應采用HCFCs類制冷劑,不宜大量采用GWP值高的HFCs類制冷劑,現在使用HCFCs類制冷劑的工程在改建、擴建時應符合相關政策。


      6.3.4二氧化碳作為載冷劑使用時通過潛熱傳遞熱量,能耗優于通過顯熱傳遞熱量的鹽水載冷系統。鹽水載冷劑包括但不限于乙二醇、丙烯乙二醇、氯化鈉、氯化鈣的水溶液,應無毒、不燃、無刺激性氣味、無腐蝕或輕微腐蝕。


      6.3.5對于包含多個冷間的冷庫,所有冷間共用一套制冷系統時可稱為“最標準的”集中式制冷系統,所有冷間各自用不同的制冷系統時可稱為“最標準的”分散式制冷系統,在上述二者之間還存在部分冷間共用一套制冷系統,部分冷間各自用不同的制冷系統等狀況,實際工程設計時需要根據經營、技術、經濟、法規等要求分析后選用,對于大、中型的生產性冷庫和物流冷庫,集中式制冷系統往往具備投資少、可靠性高、調配靈活、節能等優勢。


      6.3.6本條規定的目的是在本標準第6.3.3條第3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鹵代烴及其混合物的灌注量和泄漏可能性。


      6.3.7本條第1款內的頻繁除霜指除霜間隔時間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不超過2天~3天,如果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延長到幾周,甚至幾個月。本條第4款指冷卻設備的材質、構造等,如與食品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質應符合衛生要求。


      6.3.8冷間冷卻設備的實際換熱量在一個除霜或清洗周期內是變化的,如果冷卻設備負荷和實際換熱量都能夠逐時計算,在每個時段實際換熱量都不應小于冷卻設備負荷,不能逐時計算時則要求實際換熱量的最小值不應小于冷卻設備負荷的穩態計算值。


      6.3.11翅片構造應方便掃霜操作指掃霜工具能夠方便地清掃翅片和管道的每個換熱面,沒有死角。盡量減少冷排管內的制冷劑灌注量對于減輕氨制冷劑泄漏的危害、降低鹵代烴及其混合物制冷劑的環保政策風險是目前最經濟、可行的技術措施。


      6.3.12本條適用于多數冷間采用空氣冷卻器的大、中型冷庫,如果僅個別冷間采用空氣冷卻器,技術和經濟分析認為電融霜是最優選擇時則本條規定不適用。


      6.3.13冷間內的空氣分配系統包括有風道(導風裝置)的空氣分配系統和無風道(導風裝置)的空氣分配系統;冷藏間溫度波動范圍參見本標準第3.0.7條的相關規定,如當冷藏間要求溫度波動范圍為士1℃時,冷藏間降溫時貨區各處溫差不應超過2℃。


      6.3.14總制冷量指同一蒸發溫度所有制冷壓縮機制冷量的總和。制冷系統最小負荷指制冷系統在正常運行時實際存在的最小負荷,不一定是最小冷卻設備的換熱量。由于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維修條件能夠滿足要求,因此本條規定不要求配置備用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但是對于維修條件不能夠滿足要求的個別地區或不允許故障停機的制冷系統,可酌情配置備用制冷壓縮機(制冷壓縮機組)。


      6.3.15制冷系統內需要按本條規定選型的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本條所述各項設備。


      6.3.16對于不同類型的冷凝器,冷卻介質溫度最低的內涵也不同。對于采用空氣冷卻的冷凝器,最低環境溫度可按冬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取值;對于采用冷卻水冷卻的冷凝器,最低環境溫度可按冬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對應的冷卻水溫度取值,最低為3℃~5℃。


      6.3.17在沒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冷凝溫度不超過上限”指冷凝溫度不超過高壓報警(保護)壓力對應的飽和溫度。


      6.3.22本條所述設備不包括壓縮機。


      6.3.23本條是為減少制冷系統內制冷劑的損失而制定的。氨雖然便宜,但是有毒性,不宜直接排放;鹵代烴及其混合物不僅價格較高,而且污染環境,也不宜直接排放。對于二氧化碳制冷系統,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制冷系統內的不凝性氣體可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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